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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32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張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後龍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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