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2001,20200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001號
原 告 金色別莊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科賢


被 告 胡望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關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溫珈翎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