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24,201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4號
原 告 蔡正義
訴訟代理人 蔡宏明
被 告 李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6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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