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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楊飛進
相 對 人 楊金財
陳乃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職權函調原告105 年至10 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總歸戶證明結果,原告105 年至107 年度所得均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等節,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確已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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