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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1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王君茹
王智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君茹於民國95年至99年間邀同被告王智用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貸款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41,964 元(下稱系爭貸款契約),並約定借款自被告王君茹學業完成滿1 年之次日即101年8 月1 日起分108 期,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教育部公告之規定辦理(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15%之浮動計息),若有任一期遲延清償,即視為全部到期,且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本件為105 年4 月13日)起改按前開利率加計1 %計算利息,並加計於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王君茹自105 年10月1 日起,即未依約給付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246,505 元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王智用既為系爭貸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系爭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47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原告主張被告王君茹尚欠原告本金246,50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暨被告王智用為系爭貸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利率資料2 紙、催收/呆帳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原告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8 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頁、第8 至19頁),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上開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本件原告依系爭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表:
┌─┬─────┬──────────────┬───────────────┐
│編│ 本金金額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
│號│(新臺幣)├─────────┬────┼───────────────┤
│ │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自105 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1 │246,505元 │自105 年9 月1 日起│2.15%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件借款利│
│ │ │至清償日止 │ │率10%計算,超過6 個月者,按本│
│ │ │ │ │件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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