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簡,1332,2020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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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詹秋蘭

周芳慶
周祖知(周宗寬之繼承人)

彭桂妹(周宗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所示「訴訟費用1,11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1,110 元由被告周祖知、彭桂妹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宗寬之遺產範圍內與周芳慶、詹秋蘭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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