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簡,310,201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10號
原 告 許祐祥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