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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79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黃怡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1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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