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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事聲字第1號
聲明異議人 李文富
相 對 人 DERELIA DANAY VILLANUEVA(丹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0947 號支付命令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239條,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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