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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830號
原 告 郭玉雲
被 告 蔡丞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4970 號詐欺案件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事件,經於109 年8月19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茲因上開刑事訴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09 年10月30日以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06 號、109 年度偵字第25208 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有起訴書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足見上開刑事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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