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保險小,504,2020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0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被 告 賴添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村0 鄰○○街000號,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

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新竹縣橫山鄉中豐路三段265 巷口附近,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葉頁),上述地點均係臺灣新竹地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