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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徐潤菾
被 告 鍾文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7,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本件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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