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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236號
原 告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學活等人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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