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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佩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理由。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萬9,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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