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小,71,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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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71號
原 告 水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志龍
訴訟代理人 李俊彥
被 告 洪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256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規約第11條第5項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據原告所提之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編號│  本金  │     起息日     │
├──┼────┼────────┤
│ 1  │1,282元 │108 年2 月1 日  │
├──┼────┼────────┤
│ 2  │1,282元 │108 年3 月1 日  │
├──┼────┼────────┤
│ 3  │1,282元 │108 年4 月1 日  │
├──┼────┼────────┤
│ 4  │1,282元 │108 年5 月1 日  │
├──┼────┼────────┤
│ 5  │1,282元 │108 年6 月1 日  │
├──┼────┼────────┤
│ 6  │1,282元 │108 年7 月1 日  │
├──┼────┼────────┤
│ 7  │1,282元 │108 年8 月1 日  │
├──┼────┼────────┤
│ 8  │1,282元 │108 年9 月1 日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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