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簡,427,20221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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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智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誠鉑金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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