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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584號
原 告 郭憲智
被 告 滙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十日內就原告於本院109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對本件所提出之時效抗辯提出答辯狀,並將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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