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簡,951,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951號
原 告 黃聖翔
被 告 徐雨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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