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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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