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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司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吳家葳
代 理 人 蔡尚樺律師
相 對 人 許和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惟查,相對人具狀表示無調解之必要並拒絕調解,有民國110 年11月18日民事陳述意見狀附卷為憑。
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依上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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