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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00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王郁雯
被 告 黃德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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