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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4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賴坤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8 月2 日以110 年度重小字第197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10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0 年3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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