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小,1500,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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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50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周臣亞
被 告 鄭淇

鄭萬通即鄭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922元,及自民國109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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