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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583號
原 告 黃耀南
被 告 陳妍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戶籍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之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證,足認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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