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小,717,20211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7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湯淑貞
黃振昌
詹雁婷
被 告 張靖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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