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簡,939,2021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93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君揚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慕筑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王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2月8 日下午4 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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