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簡,1435,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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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35號
原 告 杜秀鶯
被 告 劉維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瑞芳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參,且原告於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地址亦為新北市瑞芳區,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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