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0,壢簡,977,2021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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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977號
原 告 張保偉

訴訟代理人 周廣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智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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