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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楊靜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鴻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已依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所載登記營業所在地,或對法定代理人戶籍寄發存信函而不能送達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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