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保險小,89,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8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謝騏任
被 告 詹德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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