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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關麗莎
訴訟代理人 冷紀源
被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之商業登記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號2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故本案之管轄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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