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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921號
原 告 藍德浩
被 告 王郅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563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沉迷「傾心陪玩(7Cplay)」娛樂平台所提供網路遊戲陪玩服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2月14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王希凱」與原告聯繫,再以可出售寶可夢遊戲卡牌加以誆騙,致原告陷於錯誤,進而依被告指示於同日,將新臺幣(下同)1萬元,匯入被告向「傾心陪玩(7Cplay)」娛樂平台申購儲值點數而取得之銀行虛擬帳戶,被告即以上開方式詐取原告之1萬元之得手,並因此順利取得「傾心陪玩(7Cplay)」娛樂平台之點數。
嗣因原告未收受所欲購買之寶可夢遊戲卡牌,始悉受騙,原告因而受有1萬元之損害。
被告前揭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308號刑事案件判決有罪在案。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08號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21頁),又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次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請求屬無確定期限者,又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4月26日寄存送達於派出所(見附民卷第7頁),並於同年5月6日生送達之效力,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萬元,及自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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