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小,1942,2022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9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106元,及其中新臺幣27641元自民國111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1699元民國111年1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2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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