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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0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葉思玲
被 告 王曼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6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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