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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338號
原 告 GRANDOS LEONARDO JR GUTIERREE
(中文姓名:李歐那多)
被 告 AGDON ALVIN RIVERA(中文姓名:阿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菲律賓國籍,其在國內居留地址係在新竹市○區○○路00號,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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