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1443,2022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4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周子恆

蔡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7,554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6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