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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5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智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民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9,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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