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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869號
原 告 林艶椿
被 告 賴隆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於民國112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有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31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722號判決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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