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1958,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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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958號
原 告 隼浩超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冠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競緯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廠牌BMW、型號605i之汽車一輛,依原告所陳報上開車輛之市場交易價值約在新臺幣(下同)85萬8000元至118萬元之間,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中等價值(即原告所提出「權威雜誌」之估價)105萬元為計算為宜,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3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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