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1962,2023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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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九鼎頂級鴛鴦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榮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環宇電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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