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小,2034,2022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203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庭光
被 告 黃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 應收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36,700元 2.095% 自111年8月1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0% 自111年8月1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09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 2.345% 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2月16日止 0.4690% 自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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