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小,2061,2022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206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 告 洪正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4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及逾期7至9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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