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小,297,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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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97號
原 告 黃星煒
被 告 呂坤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西區,本件侵權行為地係位於新竹縣新豐縣,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附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

考量被告應訴便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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