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5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WOLMARANS BELINDA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補正起訴狀、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除起訴狀外,均隨本裁定一併檢附)之英文翻譯本,逾期不補,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