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151,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51號
原 告 廖彥傑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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