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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546號
原 告 莊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玉蘭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第一項提及之「附表一」及「附表二」具體內容。
三、使用表格就請求分割之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1711-1地號、1711-2地號、1711-3地號、1711-8地號、1711-9地號、1711-10地號、1711-12地號土地,詳列各別之全體共有人名單及應有部分比例。
四、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上開補正書狀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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