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2006,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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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006號
原 告 蘇晏莨
被 告 鄭捷元即龍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0條,約定關於契約所生爭議而涉訟時,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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