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931號
原 告 羅宿月
羅秋月
羅永晴
羅順蓮
曾羅嬌月
羅興煒
羅興雍
羅如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彭佳旺(兼彭佳興繼承人)
彭佳慶(兼彭佳興繼承人)
安莉洪顏(兼彭佳興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期。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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