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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7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李庚錡
訴訟代理人 范姜振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5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5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查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王恭達就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亦有倒車疏忽之過失等情(見本院卷第16頁),故原告應負50%與有過失肇責,從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總金額,按前述比例減輕為16,056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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