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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2147號
原 告 徐祥霖
被 告 盧婉妍
拓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逢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條第2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工程款,而被告盧婉妍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拓境工程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士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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